主要表現在,一是傳統的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價值認識不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城市建設資金短缺;二是傳統的規劃管理強調的是計劃性和強制性,若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管理,則投資商沒有任何選擇余地,容易影響投資商的積極性,若規劃執法不嚴又容易產生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城市規劃代表的是城市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目前我們低規格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有的城市還沒有獨立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難以承擔起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協調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關系的職能;四是傳統的城市規劃是以土地利用控制為核心的一種靜態的物質規劃,規劃缺乏實施可行性論證和評估,造成了規劃的目標過于僵化,實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適應干變萬化的市場,從而造成大面積的違法建設;五是傳統城市規劃關注的是既定規劃藍圖的實現,而忽視了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開發過程的調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機活動;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商對經濟效益過度追求往往會侵害公眾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而作為城市整體利益的代表,城市規劃部門難以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的干預和調控,使得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
歸結起來就是,我們傳統的城市規劃管理機制還難以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多種經濟法人之間以及多種經濟法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就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的挑戰。